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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篇: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等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院系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核,由教务处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且最终平均学分绩点≥2.0;(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对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同时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者,授予双学士学位。第六条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取得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并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课程考试,同时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生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二)在修业年限内违反考试纪律,有考试舞弊行为者;(三)在修业年限内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第八条对属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如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可同时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予以撤销并收回学位证书。第十条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境外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以往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第二篇: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078级: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3、身体健康。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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