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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验收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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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验收的程序

第一篇:物业承接验收的程序物业承接验收的程序一)书面通知验收1、新建物业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工作;2、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3、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通知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书面约定承接验收时间。(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验收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好承接验收的相关工作;1、小组的组成:管理人员和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2、小组的工作:A、与对方联系好接管验收的日期、验收标准、进度安排;B、要求对方在验收之前提供详细清单和建筑图纸;C、派先头技术人员前往项目摸底,并据此制定好验收计划;D、准备好各种承接验收表格;《房屋承接验收表》、《公共配套设施承接验收表》、《机电设备承接验收表》、《室内承接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机电设备承接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承接验收问题整改表》。(三)移交物业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时间和地点,待资料齐全后办理移交手续,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当在承接验收协议中注明。(四)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五)解决验收遗留问题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订时间复验。(六)签订承接验收协议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并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承接验收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七)资料保管交接双方办理完承接验收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八)移交相关费用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预收的交接之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代收的各种水、电、气等费用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九)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第二篇:浙江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第六条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且验收资料齐全;(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五)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六)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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