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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满18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新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3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4条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第7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第8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10条每年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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