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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员备考新环保法知识(共五则)

第一篇:环境检测员备考新环保法知识环境检测员备考新环保法知识一、新环保法通过、实施时间: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共七章七十条,原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新法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突出强调“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二、新法赋予环境监测的定位定位: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现阶段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环保法是:——新时期最好的环保法——现阶段最有力的环保法——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1、地位:是环保的“哨兵”和“耳目”,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2、作用:是环境决策的“依据”、环境执法的“证据”、环境科研的“数据”、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据”。3、任务:五大任务——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检测、环境应急监测、环境预警监测、环境调研和评价监测。4、特点:综合性、连续性、追踪性。5、要求: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三、环境监测制度1、规定: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等监测制度。“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定义:为保证环境监测功能和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在环境监测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各种规程和准则的总称。3、我国环境监测的法律规范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如新法第17条,旧法第11条;环保专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固废污染防治法》第12条;地方环保法规——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环境监测专门法规或规章——如2007年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水法》中相关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环保法规规章——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们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如监测的技术标准、评价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规划、方案、导则等四、环境监测的职责分工1、环境保护部门:国家层面——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规划国家监测站(点)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地方层面——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落实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等;2、环境监测机构: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计划和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开展环境监测研究、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开展或参与环境调查、评价或纠纷仲裁、开展环境监测合作交流或技术培训等;非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按部门或本行业工作需要开展相关领域的环境监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后,接受委托提供环境监测服务。3、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排污监测,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五、新法保留并完善的12项法律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第13条)环境标准制度(第15条、第16条)环境监测制度(第17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9条)跨界污染联合防治(第20条)环保现场检查制度(第24条)环保目标责任和考评制度(第26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第41条)排污企业环保责任制度(第42条第2款)排污收费制度(第43条)防止污染转嫁制度(第46条)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47条第3款)六、新法新确立的17项法律制度1、环境日制度: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18条3、查封扣押制度:第25条对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4、环境保护报告制度:第27条5、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制度:第28条6、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7、生态补偿制度: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8、垃圾分类处置制度:新法第37条、第38条作出了“政府组织引导”、“公民配合实施”的规定。9、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第39条10、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新法第44条规定了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1、排污许可制度:新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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