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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篇: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总则1.1为了加强营业与电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的内容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2.2业扩报装、用电变更各业务流程。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违规操作,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2.3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位、估抄等,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2.4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情况。防止电费差错,保证电费资金安全,确保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2.5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检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2.6《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况。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签订是否及时,合同执行是否严格和准确;2.7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2.8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检查电费收入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清查数据不清晰,账账不符等情况,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1)省会城市供电企业;(2)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3)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3.5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4营销稽查的方法与要求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4.3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4.4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4.5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一单。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4.6各省公司按照不低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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