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1]7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5篇).docx
立即下载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皖政[2001]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5篇) 第一篇:皖政[2001]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皖政[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年09月01日【生效时间】2001年09月01日【全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省经贸委二00一年八月七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现就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1、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3至5年内,初步建立省、市、县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于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二、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2、促进企业制度创新,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企业在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组等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国资)、土地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可不设国有股。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时难以全部购买的,未购买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处理,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交纳租金。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协议方式对受让方进行补偿。实行职位配股的改制企业,其职位配股作为期股处理,仅享有受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收益分配按(企业财务通则)办理,以收益逐步置换职位配股的产权。没有净利润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资产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债权。3、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收购(两个以上购买者应实行竞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10%一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租赁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当上交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兼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个人或集体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鼓励企业职工竞争入股,并依据职工入股数额大小按法定程序确定经营层。企业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应持大股,持股方案由企业职代会决定。企业经营层持股可占职工总股本的50%以上,企业主要经营者持股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层总股本的20%,并不设上限。其购股资金一次性交纳不足部分,以经营者的资产、股权作担保,采取从银行贷款或分3-5年付清的方式解决,但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企业经营层以现金入股的,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规定,在收益分配时,现金入股部分的收益可略高于原净资产的收益,具体高出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5、国有中小企业实施改制时,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重新就业的,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历史拖欠,企业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订合约,分年付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未续订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改制时,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已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及其它类型的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一条****ee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