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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篇: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生产特别许可的监控化学品,是指《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所列的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第三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办理的办法,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发证产品和时间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国家禁化武办)下达。第四条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三、具有完备的计量与质检设备;四、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以及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申报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储运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六、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按国家禁化武办要求按时申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统计数据;七、必须具有国家禁化武办要求的接受核查需要的各种资料,即:各种图表和完整的生产、消耗、储存、销售台帐及原始记录(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至少三年、其他监控化学品至少一年);八、属于第二条所列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九、法人代表必须了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专人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和接待国际核查工作。第五条申请程序一、生产第二条所列监控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下称省级禁化武办)提出申请,领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后连同规定的附件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办。三、各省级禁化武办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对文件资料手续齐全者即可进行考核。第六条考核办法:一、省级禁化武办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负责各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化工工艺和设备、化工生产和管理、化学分析、环境保护及监控化学品数据宣布和核查方面的5—7名专家组成,多数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相对稳定。二、考核组应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考核表》(简称《考核表》)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的现场考核。三、现场考核结束后,省级禁化武办对符合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其中“监控化学品生产保证体系”得分不低于35分、“核查资料准备情况”得分不低于40分。)的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书》、《考核表》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禁化武办。第七条国家禁化武办将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质量差的省份将责令重新组织考核,对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第八条经评审,凡符合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九条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评审不合格者,取消生产资格。第十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标记和编号为:HW-LXXXXXXX其中:L代表产品分类号(L=A,B,C,S,P,F)XXX代表发证产品序号XXXX代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编号。第十一条国家和省级禁化武办将对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或抽查。第十二条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收回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一、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储存和销售的;三、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四、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五、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第十三条对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被收回生产特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者,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特别证书颁发和注销有争议时,可向国家禁化武办提出复审。对复审结论不服时,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复议。复审或复议有结论前,原结论有效。第十五条没有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第二条所列监控化学品,否则按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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