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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庭审

第一篇:盗窃案庭审庭审报告课程名称:刑法姓名:万思娣班级:12022013年5月28日开庭地点:淮阴师范学院模拟法庭开庭时间:2013年5月28日下午2:30案由:被告高龙龙,槐荫区王营镇高荡人,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凭。高龙龙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告高龙龙共计作案6次,数额共计6645元,数额较大。第一起,2013年2月4日高龙龙在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宿舍23号楼502-3室,盗窃一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起,高龙龙在新亚网吧、淮海地下商城窃取网管价值2300的手机一部(有发票为据);第三起,2013年2月,在淮州中学女生宿舍窃取现金815元;第四起,同月,在淮州中学宿舍盗取230元;第五起,3月初,被告高龙龙在阳光中学宿舍盗窃现金若干;第六起,亦在阳光中学宿舍窃取270元。后因为在第一起作案中所得赃物无法出手,高龙龙通过所偷手机与失主联系要求其拿600元于2月4日11:00在淮阴师范学院的篮球场赎回手机电脑,失主及时联系了淮师保卫处,11:00时淮师保卫人员在篮球场将被告高龙龙当场抓获,随后归案。高龙龙触犯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另外,高龙龙曾于2009年因为盗窃罪被淮阴区果林派出所以盗窃罪拘留5天,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归案后高龙龙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偷财物其家人也都还清,补偿了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法官判处被告高龙龙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判决:判处被告高龙龙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启示:高龙龙案件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因为高龙龙作案地点大多在学校的宿舍,侵害对象多为学生,这就需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第二篇:抢劫案庭审笔录抢劫案庭审笔录开庭时间: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判长:尹德胜审判员(主审法官):陈丽君李灵会书记员:年毅聪(开庭前十分钟)书记员:现在,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公诉人卫佳、印媛,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到庭;被告人:鲍鹏程,已押解至候审室;辩护人:贾蕊,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被告人:蔡雪冰,已押解至候审室;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已到庭辩护人:张南南,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被告人李有琴,已押解至候审室;证人王佳杰,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证人宋军伟,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提出;(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通讯工具;(四)法槌敲响后,全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法庭肃静;(五)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如有请退庭,在庭外等候传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控辩双方有没有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公诉人:有。证人王佳杰,宋军伟已到庭辩护人:没有书记员:请证人到证人休息室等候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席入座)(待合议庭成员入座后)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至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上庭。(法警将带入法庭在被告席入座,审判长示意法警为被告人解除械具,法警在被告人身后站立值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今天对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鲍鹏程,男,1995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7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蔡雪冰,女,1997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7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李有琴,女,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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