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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部分无罪罪轻辩护词

第一篇:盗窃罪部分无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韩东律师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在庭前,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阅了相关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xx,现辩护人根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对检察机关的控诉,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内容,结合卷宗中的有关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的价值认为不是很准确,具体内容如下:1、本案的涉案总价值应当为2940元甚至更少,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物品6540元及现金2000元,并不准确。首先,根据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并未找到报案人所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而且在整个卷宗中,除唐xx报案所称丢失联想笔记本电脑外,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其的确丢失了该电脑,鉴于被告人对此持有异议,供述称并未看到该涉案的电脑,因此不能认定该电脑为涉案电脑,不能将其累加致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同时,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的对该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评估,其价值为3600元,该价值应当从6540元中予以扣除。其次,关于涉案的2000元现金,同样除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外,并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基础上,同样不能将该2000元现金累加致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最后,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对联想台式机的价格认定为2500元,这个价格为含19英寸显示器的价格,而根据公安机关收缴的赃物和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19英寸的显示器并未找到,被告人也未供述,同时,显示器并不是电脑不可分割的部分,鉴于该价格鉴定并未单独列明显示器的价格,故辩护人请求法院予以考虑并减除该显示器的价值。综合以上三点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涉案的物品价格包含联想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及2000元现金,明显的证据不足,法院请酌情予以扣除,不予认定。2、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其他涉案物品的价值,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3、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辩护人说明,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争取从轻处理,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4、虽然被告人为累犯,但是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的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被告人距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接近五年,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5、被告人身体较差,有严重的糖尿病和神经衰弱,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也一直需要注射胰岛素,且其家中有年幼的孩子,以及80多岁的母亲需要照顾,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几点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认定有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扣减,且结合被告人的其他情节,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韩东20xx年1月2日第二篇: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辩护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杨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2、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5804.65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欠钱,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4、被告人杨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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