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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民事答辩状

第一篇:相邻权民事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陈**,男,汉族,39岁,住万州区丰收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张丽凤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万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0)万民初字第****号],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丽凤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现发表如下意见。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丽凤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丰收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丰收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1.2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2.4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丽凤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高85㎝,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三、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答辩人:陈**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篇: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李XX,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巷1XX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颜x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告: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深圳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位于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X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90年X月X日向深圳市宝安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XX号。被告于年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年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此致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xx年三月+六日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topics/xlqjfqszfb/第三篇: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书原告:被告: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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