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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2号 第一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2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教育厅苏价费[2011]1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幼儿园分类等级由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五个等级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三个等级。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承担普惠性教学任务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或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二、保持学前教育收费相对稳定经新评估等级调整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已审核批准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地要衔接好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指导民办幼儿园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收费标准,保持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相对平衡。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扶困助学机制各地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公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幼儿入园、入托的经济困难。四、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扣减对幼儿园的财政性拨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省辖市规定),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留守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非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具备培训资质的幼儿园或社会培训机构入园举办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其培训收费按照省定培训收费相关规定从严报备。严禁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本通知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第二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18生效日期:2000-09-18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文号:粤价[2000]2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原有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全省中小学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因城乡不同、学段不同,中小学收费项目不尽相同。为便于区分,具体列明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乡镇,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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