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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对合作社意见

第一篇:省对合作社意见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农村信用社,农经总站(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农产品质量优质化、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农业厅等五个部门就积极培育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请市县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一)加快发展步伐。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达到1000家,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0%以上,带动农户50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省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要达到10万元以上;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的5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以上。(二)提高发展水平。积极培育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省、市(县)二级培育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省级每年培育销售额在300万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每个市县培育10至15家年销售额在200万以上的示范合作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之路;至2012年省级重点培育100个以上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示范合作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知名农产品品牌30个以上;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面积占成员承包土地面积的20%以上。(三)增强服务能力。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整体规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服务,对农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开展对社员全面培训,社员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年人均纯收入要高于非成员收入25%以上;开展农民培训在100万人次以上。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四)坚持四项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⑴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农民加入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变。⑵坚持自愿合作。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志愿加入,自由退出。⑶坚持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⑷坚持利益共享,按交易额为成员返利。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从2008年起,每年从农业厅部门本级预算安排适量的资金,扶持20家省级示范社的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十一五”期间,省重点培育100家示范专业社。各市、县也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相应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建立省、市(县)二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体系。(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业。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业,对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名牌产品评定及著名商标评定工作。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合作社,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八)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通畅的信息网络平台,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九)充分利用目前的各项支农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财政、林业、水产、科技、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等手续,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评定职称。(十一)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支持。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十二)完善各种金融服务。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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