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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篇:督查工作规定督查工作规定根据上级有关督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督查范围(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二)院党委会、党政工作例会、学院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院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三)学院重点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第二条督查职责(一)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助院领导开展督查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督查部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确保督查工作落实到位,并结合落实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优。(三)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各部门指定一名督查员。部门督查员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办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第三条督查工作程序督查工作一般遵循分解立项、交办落实、协调催办、书面反馈、汇总通报、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一)分解立项。办公室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出拟督办意见,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列明主要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期限等,送学院主要领导审定。(二)交办落实。《督查事项登记表》经学院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后,办公室制作《督察事项通知单》,交至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需按相关要求,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部门督查员负责承办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工作。(三)协调催办。督查事项交办处理后,办公室要注意跟踪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工作进度。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办公室在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加以解决。重大、复杂问题应向学院领导报告或提出建议。(四)书面反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办公室,需落实岗位责任的,同时报组织人事处。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定期续报,直至办结。(五)汇总通报。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定期以《督查专报》形式公布督查结果。会同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六)办结归档。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将办结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如学院主要领导有批示的,要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后再归档。第四条督查工作的时限(一)对已注明办理时间要求的处理。凡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二)对未注明办理时间要求的处理。院领导交办工作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在收到督查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送交办公室;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一步协调、论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应在规定办复的时间内向学院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汇报。第五条附则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篇: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县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保证省、市、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第三条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督查员,在全县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1-(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办理情况;(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季度工作要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八)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办理情况。第五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六条督查室对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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