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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师辩论赛初赛辩题-福建律师协会

第一篇:福建律师辩论赛初赛辩题-福建律师协会第二届福建律师辩论赛初赛辩题辩题1:贷款担保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04年7月20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首付30%,其余70%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甲公司应于张某支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将办理贷款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交由张某;张某应于收到前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担保贷款。但因甲公司提供资料有缺陷未能办妥担保贷款手续。张某要求甲公司同意变更为公积金贷款用以支付70%的房款;2004年10月25日该公司书面催告张某办理贷款,张某称因手续繁琐,请求宽限一个月时间;2004年12月25日,甲公司再次书面催办,张某于2005年2月1日回函甲公司称贷款已不能办理,要求一次性付款,并同意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甲公司拒绝,并发函通知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张某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起诉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正方: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张某的诉求应予支持。反方: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张某的诉求不应支持。辩题2:房屋面积误差案2002年初,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公司开发的A101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签署后,李某付清了房款,甲公司亦于2003年1月将A101号商品房交付。但李某于2004年3月请求甲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拟办理产权证时,甲公司告知李某,其使用的A101号二楼东面40平方米房产系A102号套内面积,因甲公司工作失误将该面积房产交付给了李某,请求李某返还。李某当即表示其不知情,且出现该后果并非其个人原因造成而拒绝返还。甲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40平方米的房产。另,争议房产在李某与甲公司签约前即已分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销售面积表述为183平方米,随附平面图中将争议房产划归A101号;李某在入伙后均以183平方米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正方:李某应当返还多接收的40平方米。反方:李某不应当返还多接收的40平方米。辩题3:辞职**陈某与其所在甲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某日,陈某向甲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的副经理扬某(非法定代表人)当日同意了陈某的辞职申请,陈某在几天后把自己的工作移交给公司。之后甲公司以陈某提出辞职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为由,与陈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私下出具的该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写明,因陈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将退工单的一联存入当地的劳动服务所,可未将退工通知单交给陈某本人。陈某在与公司解除合同后的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开始同意录用,有的面试合格,但最后都以陈某在原单位的退工单上注明的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录用,致使其长期无法就业,造成损失。正方:杨某同意陈某辞职申请是有效的,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反方:杨某同意陈某辞职申请是无效的,某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陈某的名誉权。辩题4:《某某的色彩》某年,郑某应某省出版社之约,翻译日文版美术工具书《某某的色彩》,出版社答应将其列入本年度的出版计划,但双方未订立该书出版合同。当年郑某完成翻译之作,将书稿交付出版社。该出版社将译稿送印刷厂完成照排稿,根据原始施工底单估算中文译稿约为15万字。此后,该书一直未能出版。次年,应郑某评职称的要求和多次追问,出版社给某职称评委会致函证明称,郑某翻译的《某某的色彩》一书经我社终审定为具有出版水平,列入出版计划。与此同时,出版社告知郑某,该书稿在发印过程中因工艺要求较高,辗转几家时造成遗失,致使至今无法出版。一年后,郑某在图书城发现,《某某的色彩》已有他人翻译并且出版成书。郑某认为出版社迟迟不予出版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向法院起诉该出版社,请求责令该出版社返还原译文,并以出版该书可能获得的效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正方:出版社应当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反方:出版社不应当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辩题5:承诺书引起的担保纠纷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5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按约还款。张某于2005年9月向王某催要时,由在场的赵某(系王某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同月30日前结清。如没有钱,由赵某负责,30号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后王某仍未按期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款,遭赵某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该欠款。赵某辩称:我既不是债务人,又不是该债务的担保人。我虽然代王某书写了承诺书,但我在承诺书并没有签上“担保人赵某”的字样,故应驳回张某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正方:赵某应当偿还张某人民币40000元。反方:赵某不应当偿还张某人民币40000元。辩题6:青春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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