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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申请书 第一篇:离休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男,1934年9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检察院退休干部,1948年参加工作,现住****县人民检察院宿舍(一单元二楼二号)电话:***********。申请人因不服中共****县委路落[1997]11号文“关于****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复查决定”按退体处理。特再次向检察院党组提出申请,请求院党组再次找****县委落实我的离休问题。理由如下:(一)[复查决定]确认“****同志一九四八年读小学五年级时,地下党组织在村中建立联络点,组建儿童团任团长,后做传递情报,当向导,站岗放哨,搞宣传等工作至一九五0年底;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十月在村中参加减租退押,评产挤黑,土地改革等工作,十月底土改结束后选为小乡乡委员兼文书至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一日参军,一九五四年六月在部队入党,一九七九年十月转业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至退休。本人申请要求改办离休。****同志在本村参与做过一些地下党领导的革命工作,应承认这段时间的光荣历史;解放初期在村中做过一些民主改革工作,主要职务是儿童团长(群众组织),任小乡文书属半脱产干部”。对上述认定,我认为一是相互矛盾,二是有意强调我的工作范围只是在本村,当时地下党组织为什么不把联络点建在其他地方而要建在当地,这是处于当时白色恐怖,才把联络点选在大雨布宜小学校,地下党领导人向克勤,先叫杨俊去,1948年1月正式建点,接着地下党书记赵佩兰也来点上,就派我去维博邑开秘密会议,主要培训如何传递情报,回来后赵佩兰给我具体分工配合杨俊工作。即然承认我是在地下党领导下做的革命工作,把我任儿童团长说成是群众组,类似的说法都以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相反的。处于当时的客观情况,我是地下党联络点的领导任命的团长,不是团长,只要地下党看中我,我也会无条件地按地下党的安排去完成任务。当向导、传递情报、搞宣传,通知开会,到红学拿宣传材料时不出雨布宜村行吗?这些工作那么多证人都是我村的人吗?我和这些证人不在一起工作他们又怎么能认识我呢?二、我曾多次申请检察院党组及县委组织部都不能解决我的离休问题,知情的好几位同志,这些同志他们十分关心我,这些同志中多数还是领导同志,甚至有的亲自到我家来问我离休问题给有解决了,我说没有,他把我的材料看完了后说:你抓紧时间再写申请找现在的县委解决。这么多年来我多次反复看县委11号文件,看了后我对原县委批案小组有种看,他们批案时不是尊重历史的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意断,歪曲事实真相颠倒是非。为此我的离休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因为二00五年我再次写了申请,我院党组很重视,很关心,在二00五年五月五日批示:“经院党组2005年5月3日会议讨论,****同志申请改办离休之事,将相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门,请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为谢!”县委组织部门一直无声无息。后来2008年我又再次写了申请至今无信息。我一再想我的证人多数都是离休的,唯独我的离休迟迟办不了,好多同志都为我着急,我也想过放弃了吧,把所有材料都烧了,现在只要我的身体好好的就行了。现已快满80周岁了,离休不离体我过的很愉快,很开心,现在我院的领导党组在各方面都关心着我们,现在过着无忧无虑的幸福生活。综上所术为使同志们的关心落到实处。特再次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申请,敬请党组给予支持,把我的离休问题落实了,特此为谢!此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申请人:****2013年9月5日附:材料7份1、关于落实参加革命时间的请示;2、检察院党组开会记录;3、关于****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调查报告;4、证明(证明人:赵天佑)5、中共****县委文件;6、申请书;7、复议申请书。第二篇:离休政策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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