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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旧改造政策

第一篇:福建三旧改造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实施“三旧”改造,有利于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围绕加快转变,科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我省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有利于土地利用方式从外延式增量扩张向内涵式存量挖潜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推动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水平和质量,构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生活生产空间。二、“三旧”改造基本原则“三旧”改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对低效用地的科学改造和深度开发,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不断完善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将“三旧”改造与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利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三旧”改造与实施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制订政策、统筹引导、搭建平台、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加强执法,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三、“三旧”改造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加快实施改造:(一)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二)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四)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四、“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一)政府实施土地收储出让。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需开展“三旧”改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按规划实施改造。经收储的“三旧”改造地块在出让前,应先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开展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依法申请改造,盘活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要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五、“三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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