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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行政及其机关

第一篇:立法、司法、行政及其机关立法意思: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1.立法的概念“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2.立法的特征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3.立法部门立法部门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或议会,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称。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4.不同时期的立法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6.院制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地方没有这个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虽然自治法规可以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自治法规作为一种自治权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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