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立法学 种子风波 事件.docx / 文档详情
立法学 种子风波 事件.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8
约10.9万字
约185页
0
120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立法学 种子风波 事件.docx

立法学种子风波事件.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8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立法学种子风波事件

第一篇:立法学种子风波事件立法学种子**河南种子案反映了法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有限司法审查权。【案情介绍】2003年,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乙公司(伊川县种子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2003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关键】(洛阳中院的(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洛阳中院的判决书判决《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无效。(原文)《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轩然大波】此判决书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河南省人大认为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虚惊一场】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下位法败阵】紧接着的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办法》中,原《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被废止了。【引发思考】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如:人大能否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答: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关资料,在洛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收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与副院长转来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意见等,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挑战。根据我国宪法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答: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立法学 种子风波 事件

文档大小:120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