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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第一篇:管理办法一、诫勉谈话(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的诫勉谈话,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的诫勉谈话,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也可以由书记或副书记委派其他党委成员进行谈话。诫勉谈话工作,由支队政治处具体承办。(二)、大(中)队军政主官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宗旨意识不强。主要体现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影响,意志不坚定,抵御能力不强,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命令、决定不力;2、民主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官兵不良反应;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职业务技能掌握不全,贯彻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工作作风不严。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缺乏基本的责任心;5、执行纪律不严,目无法纪,对组织纪律,财务纪律,廉政纪律及条令条例的执行力不高,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6、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中,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改正的期限。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并应当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署意见。(四)、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并告知本人;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支队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提出下一步处理方案。二、脱岗学习(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实施脱岗学习,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实施脱岗学习,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支队政治处组织实施。(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实施脱岗学习。(三)、脱产学习过程中,应当针对学习对象的不足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内容。(四)、脱产学习期限一般为30工作日,课程结束后,经支队考核仍未通过的,需继续学习。继续学习时间一般为15工作日。(五)、在脱产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三、调整岗位(一)、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脱岗学习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调整岗位。(三)、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由支队政治处上报支队党委,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后,政治处下发文件实施。(四)、干部任职前,支队党委应与被调整干部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并需在军人大会前做表态发言。第二篇: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时间:2013-03-0817:08:00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规律,充分发挥社科基金项目及其规划、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理论和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河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第三条依据当前我省研究力量和财力状况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的主管和领导部门。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

建英****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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