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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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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200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第二章规划布局和项目条件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同时,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中央、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一)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包括标准化储备仓和收纳仓两种。(二)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第四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第五条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启动实施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安排项目要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做好衔接,原则上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扶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一)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为70%;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为30%;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量安排配套资金,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七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项目投资标准核定为3500万元/亿斤,收纳仓项目投资标准核定为2500万元/亿斤。上述投资标准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参考计算基数。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投资标准。第八条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必要时国家将积极探索创新投融资方式,依托市场机制和适当资金扶持,以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应急保障等任务为条件,引导社会多元主体投资建仓,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第四章项目申报和投资安排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有关建设规划和粮食收储仓容需求、当年粮食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和相关省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第十条对中央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具体项目给予扶持。对地方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切块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第十一条中央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中央企业汇总。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等规定,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二)中央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有关建设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地方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须由地方企业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审核。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切块规模和项目储备情况,及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拟安排项目清单,包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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