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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德江县人民医院德医【2013】号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提高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院在职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理论、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及年度和阶段学分验证结果作为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结果,是职务续聘、职称晋升、年度工作考评及进修、升学的必备条件。二、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质量监控、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在院行政领导下,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人事科及主要临床科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负责领导小组委托交办的事务性、日常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1)贯彻国家、省、市、县和医院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研究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办法和相应政策措施,向医院行政领导提出建议;(2)研究并提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3)拟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具体申报、认可办法等;(4)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和申报。评审结果作为医务科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制作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材料、音像教材和网络教育课件。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实施计划,组织各项活动。(6)负责申报国家、省、市、医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7)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第七条各部门、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医院服务。第八条医院行政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部门、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三、内容与形式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可采用培训班、进修学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疑难病例讨论、查房指导、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立题、专题研讨、发表译文及综述、远程网络教育等灵活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I类、II类、III类,I类为国家级、省级,II类为市级,III类为院级。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提前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二条各部门、科室应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十三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四、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以年度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及年度、阶段学分登记验证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试、考核结果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是职务续聘、职称晋升、年度工作考评及进修、升学的必备条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经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和及格的考试、考核成绩。具体学分规定、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双证登记制度。《学分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由人事局统一印制。医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当年参加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考勤卡、学习笔记;获得的学分证书或学分证明材料交医务科进行登记,11月底前接受医院组织的考试、考核。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制度。每年由医务科对各部门、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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