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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包员跌落死亡电信公司仍脱不了干系(案例)5则范文

第一篇:统包员跌落死亡电信公司仍脱不了干系(案例)统包员跌落死亡电信公司仍脱不了干系(案例)案情:2012年3月12日原告赵女士之夫郭某取得了甘肃省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代办电信所辖区内的固定电话(装、查、移、修、话费收缴、服务工作)、数据业务、移动业务。2012年12月31日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榆中分公司)与乙方郭某签订《农村业务发展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为具有工商注册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与甲方为业务代理关系,不属于甲方在册员工。除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业务代理费用以外,与甲方无任何劳务关系。鉴于乙方有独立代理资质及甲乙双方业务代理合作关系。乙方在代办业务期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在代办业务期间发生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依法不承担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等。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郭某在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电信杆上作业时不慎坠落,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8日死亡。2013年10月15日甲方兰州分公司与乙方郭某直系亲属签订《关于郭某死亡援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确定郭某是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现鉴于郭某与甲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且其家庭生活困难,甲方自愿一次性援助补偿郭某全体家属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其中含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全部费用,扣除由榆中分公司前期垫付医疗费用肆万伍千元整(45000元),剩余部分叁拾万元零伍千元(305000元)一次性支付。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费用。同时,对于死者子女,若其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无不良嗜好,且符合甲方基本用工条件时,甲方可给死者子女提供一个工作岗位。二、自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剩余款之日起,甲、乙双方同意终结郭某死亡所引起的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郭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此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同日,郭某直系亲属收到榆中分公司支付的305000元。2013年11月6日郭某亲属薛林云将郭某伤亡事故以电话方式向县安监局报告。县政府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14年1月3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6日县安监局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2014年1月10日县政府向县安监局作出榆政函(2014)6号《批复》。赵女士对县政府作出的榆政函(2014)6号《批复》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该院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榆中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榆政函(2014)6号《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批复》中二、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中“1”之部分。县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县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给县安监局作出榆政字(2014)174号通知,决定对榆政函(2014)6号《批复》予以撤销,并向二审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2014年8月18日二审法院以(2014)甘行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县政府撤回上诉。2014年9月3日赵女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郭某之妻赵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是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经审理,郭某于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在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电信杆上作业时发生高坠并于2013年9月18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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