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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员工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维修车间的防护,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尘。4、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5、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8、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员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员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员工。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第二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促进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的生产和工作活动;2.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江苏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职责和权限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3.1总经理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3.1.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1.3、每年向全体员工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3.1.4、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3.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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