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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管理办法 第一篇:网吧管理办法城市市网吧管理办法草案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作者:焦作市人民政府日期:05-06-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部门职责第三章网吧设立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以下统称网吧)。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公益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和读者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得开展经营性上网服务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吧的监督管理坚持合理规划、总量控制、从严管理、规范秩序的原则。政府鼓励网吧向规模化和连锁经营方向发展。第二章政府部门职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网吧管理的组织领导。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公安派出所、文化工作站,按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农村网络文化市场实施稽查。网吧管理所需的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宣传培训、举报奖励、计算机网络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制定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标准,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和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依法设立的网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网吧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以及年审换证工作,落实计算机监管措施,依法对网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组建行业协会,逐步推进实行连锁经营。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对网吧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等行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证照的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的网吧;协助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网吧违规经营活动。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向学生开放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保障学生安全上网。各类学校的网络资源,包括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或变相经营活动。第九条有关通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用户的上网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网吧或违规经营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第三章网吧设立第十条网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设立网吧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除具备开办企业所需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二)网吧内不得有隔墙,不得在大厅以外单独设立包间;(三)网吧门窗必须透明,玻璃上不准粘贴任何遮光膜;(四)网吧安全出口不得安装卷闸门和侧拉门,所有安全出口的门必须向外开启;(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七)网吧应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且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规定台数,其中焦作城区新批网吧不得少于80台、县城不得少于50台、乡镇不得少于3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网吧:(一)普通中学、小学和其他实施中等初等教育的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二)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其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三)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和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物内;(四)其他未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第十三条设立网吧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网吧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资金信用证明;(五)网吧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网吧平面图及周围300米范围内方位图。第十四条设立网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行政许可:(一)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设立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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