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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第一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为做好公司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公司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第二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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