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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篇: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老干部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掌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党的组织部门联系老干部的桥梁,是提供老干部工作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暂作如下规定:一、处理老干部信访的基本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二、受理老干部信访的范围、要求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2.老干部政策咨询。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5.老同志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三、处理老干部信访的程序1.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对领导批办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登记批转内容和办文号。2.办理。各级老干部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天。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重要信件应及时摘抄,报送有关领导参阅。遇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果断处理。定期将老同志反映的问题集中整理,报有关领导或部门,供指导工作和研究决策人参考。3.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老同志的信访件可分别转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给老同志回函,说明办理情况。4.报送结果。各级老干部部门对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四、老干部信访的督查1.各级老干部部门的领导同志应直接处理老干部的重要来信和来访,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和指导老干部信访工作。2.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各级老干部部门,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3.日常催办。凡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工作程序办理。对超过时限未报结果,也不说明原因的信访事项,交办单位要及时催办。对推诿、敷衍的,要协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责其办理。4.实地督查。对情况特殊、问题复杂和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各级老干部部门可派干部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协助所在单位妥善处理,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五、奖励与处罚1.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关心专职(兼职)信访第二篇: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信访件的登记(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二、信访件的交办(一)交办信访的来源: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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