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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乐典型材料-老年人自乐班典型材料 第一篇:老有所乐典型材料-老年人自乐班典型材料老有所乐典型材料-----记平川镇芦湾村老年协会会长杨应胜今年六十多岁的杨应胜,是平川镇芦湾村五社居民,他性格开朗,为人友善,在工作期间自学了二胡、板胡、笛子、电子琴、小提琴等乐器,主要擅长二胡、板胡、笛子。退休后,他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农村文化实用人才培训班,不断提高自己的文艺水平和表演才能,被芦湾村聘任为村老年协会会长、老年活动中心负责人,同时负责芦湾村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文艺节目的策划、编排和演出。先后获得了2005年平川镇庆祝五四卡拉OK大奖赛三等奖;平川镇农民社火汇演二等奖;2007年平川镇农民社火汇演三等奖;2009年平川镇农民社火汇演三等奖;2010年平川镇农民社火汇演一等奖等多个奖项。热爱文艺的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动员和组织周边村社的民间文艺爱好者,组成自乐班,经常聚在一起吹拉弹唱、自娱自乐,同时他还利用四坝“逢三”赶集和平川“逢九”赶集时间,为群众无偿演出,自编自演了许多反映当前农村好政策的快板书、歌曲、表演唱等脍炙人口的节目。在镇上举办的“和谐平川”社火文艺调研中,他自编自演的快板书《增产节约计划生育好》,以计划生育先进事迹、少生快富典型为创作素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婚育新风搬上舞台。自编的表演唱《十唱党的政策好》以当前的形势为主,集中反映了计划生育、合作医疗、税费改革、家电下乡、重点产业等,歌颂了党的好政策,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普遍欢迎和认可。第二篇: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一、“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二、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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