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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相关规定(共5篇)

第一篇:职业病鉴定相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颁布的,共12条。它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制定颁布的。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另外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介绍和招用上述人员也做规定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收费标准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规定的标准.白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10年3月29第二篇: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其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给出的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鉴定。申请原因:申请人2013年5月3日在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取得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对其诊断结论(即矽肺壹期)有异议,现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91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本鉴定申请。申请理由:申请人于2004年3月—2012年12月在XX煤矿从事“凿岩”工作8年余,期间经常有胸闷,气短症状。未在意,未诊治。在2011年11月份上述症状加重,经到镇医院做了X线摄影等检查,X线诊断医师给出的报告是Ⅱ期尘肺,建议去上级指定医院进一步诊治。2012年—2013年曾多次前往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其它医院进行检查,诊治。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未给出诊断书,其它医院治疗均不见效果。2013年1月7日在申请人要求的情况下在丹东市中心医院进行了2天住院观察,诊断。直至2013年5月3日院方才通知到医院取得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诊断结论。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并没有起到及时,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对其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给出的诊断书结论时间之长,是否真实产生疑义。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鉴定,对其病症,病情等再进一步核实,以保障申请人能够在今后的治疗中对症下药。特依法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四川职业病鉴定四川职业病鉴定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川职业病鉴定。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玻(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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