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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篇: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公司职工带薪休假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公司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规定。一、凡与公司保持有效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都属于带薪休年假的范围。二、年休假时间规定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和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4、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能计人年休的假期中。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累计带薪请事假20天以上的。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3、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4、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120以上的。5、职工累计项目部带薪放假在家休息25天以上的。6、职工累计待岗50天以上的。7、职工累计请事假50天以上的。四、年休假实施规定1、公司人力资源部(科)根据为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的职工办理《职工带薪年休假证》,职工凭《职工带薪年休假证》办理休假手续。2、职工的年休假安排必需有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确定,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单位工作需要应停止休假及时返回岗位,未休完的年假另行安排。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应该一次安排休完,但确因职工所在单位工作需要也可以分两次休完,但必需有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分段休假。4、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确因职工所在单位工作需要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必需有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跨年度安排。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必需经职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休年假;但单位应按照该职工应休而未休年假的天数,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6、公司人力资源部(科)每年度12月底将对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统计;对已享受年休假,且又符合规定之一的职工,将按照职工休假的天数扣回其日工资收入的100﹪的工资,在跨年度的第一个月办理。五、在实施年休假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人力资源部2008年1月3日第二篇: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单位领导: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满10年,不满年,年休假10天的条件,申请从8月15日至8月27日止休假10天,请予批准。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审批领导签字:年月日第三篇:职工带薪休假规定职工带薪休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和七六八厂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修订我厂职工带薪休假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依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其标准为: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0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含),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第二条休假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第三条每年在以上标准天数中有5天由企业统一安排全厂职工休假,其余时间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及工作情况予以安排。统一休假时,除工作必需并报厂人力资源部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班或存休。第四条在统一休假或者在安排休假期间没有休假的,且年底前无法休假的,应在本内对职工应休假而未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的月工资(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不足12个月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计算。第五条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好休假人员的具体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性使用,但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以给予补休,但一律不得跨享受休假。第六条当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带薪休假:(一)已休假(不含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符合或超过带薪休假标准天数的;(二)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旷工三个工作日(含)以上者;(五)离岗一个月(含)以上者。第七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凡已休假又超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者,年底扣除休假工资。第八条我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照职工本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第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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