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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篇: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肇府〔2015〕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十二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价格咨询和投诉,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并依职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城市管理、环保、消防、质量监督、工商、税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含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专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所属区域物业管理小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密切合作,构建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投诉。(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委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负责宣传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调解行业内部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参加,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属于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应当组织召集各方代表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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