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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篇:肇庆市: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肇庆市: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7月10日起,肇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等3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据了解,本次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由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22项、由省设立的收费项目8项。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以上政策的施行,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黄伟业)。第二篇: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展改革部门1.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2.价格公证仲裁费公安部门3.养犬管理服务费卫生计生部门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第三篇: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报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篇: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方案对江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审计方案一、审计工作的内容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2014年5月5日《关于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参与201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的内容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二、审计依据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3、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局(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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