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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集团干部任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篇:能源化工集团干部任用和管理办法能源化工集团干部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结合起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干部管理和任用,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党内条规对能源化工集团以下干部实施管理权。下列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一)成员企业、直属单位、直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二)所属各单位中层正职;(三)所属各单位破格提拔的中层副职;(四)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所属各单位中层副职实行任(免)前备案。党群干部由党委研究任命,其他人员的任用由党委研究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第五条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集中管控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招聘、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休及驻外人员的选派等,均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物资供应等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第六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干部职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干部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第七条领导干部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待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职级待遇。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忠诚企业,带头践行企业核心价值观,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有胜任领导岗位所需的组织协调、驾驭全局等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业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三)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应当是与集团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四)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六)身体健康,符合任职需要。(七)提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八)提任工会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或者越级提拔。对破格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审批。对破格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由所属各单位党委研究审批。第十条要注重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和后备干部中选拔使用干部。第十一条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实行到龄改任调研员制度。各级机关部室副处级以上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3周岁,其他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任调研员。(二)科级干部实行到龄改任协理员制度。集团公司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男满54周岁、女满50周岁的,改任协理员。所属各单位(直属单位除外)到龄协理年限由各单位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接近到龄调研(协理)年龄,由于身体原因或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经与本人沟通同意后,可提前改任调研员(协理员)。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到龄干部,报上一级党委研究审批。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到退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任职务自然免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后2年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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