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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译 第一篇:英文翻译他的研究结果并不明朗,往往揭示出一个微弱的甚至是消极的关于留存收益的FDI与税务的反映机制。这项研究明显对哈特曼模型投出了质疑,但一直没有大的动作尝试用更好的数据或方法进行重新估计。文献中确实体现了Slemrod(1990)的想法,他认为处理双重征税的政策可能会影响税收反应。常见的区别是不对母国以外的收入进行征税的国家之间,免征国外赚来的收入的纳税义务,以及对母公司潜在的应纳税额收取的全球性税务,但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国外收入来避免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处理双重征税的问题有两个标准的方法,为本国提供信贷或者扣除由跨国公司取得的国外纳税收益。当研究人员开始研究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对于在美国的外来直接投资的显著性影响时,这些税务处理办法对于影响FDI和税收分析的潜力,在研究文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斯科尔斯和欧胜(1990)推测,当美国的税率增加,美国在全球范围的跨国公司所产生的FDI可能会增加!这看似有悖常理的概念来自于认识到了信用体系,例如,跨国公司不会在全球征税系统下看到应纳税额有所增加。在另一方面,美国国内投资者(属地税制下的跨国公司)将承担增加的美国税项负债的全面冲击。随着公司在美国投标了相同的的资产,全球税收跨国公司将会变得有利并且投入更多。尽管斯科尔斯和欧胜(1990)用很简单的统计检验表明,美国外国直接投资自1986年以后的上升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控制,但是斯文森(1994年)对斯科尔斯和欧胜的假设做了更仔细的检查,通过对1986年的改革对不同产业FDI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检测,这些产业在改革后税率都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斯文森检查了从1979年到1991年行业面板数据,利用从1986年的税制改革后行业税率的变化,发现FDI确实随着更大的平均税率增加而增加,尤其是全球征税的国家。斯文森的研究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他确定了斯科尔斯和欧胜采用平均税率数据进行检测时结果是接受假设,但使用实际税率则是拒绝原假设。奥尔巴赫和哈塞特(1993)提供了推翻斯科尔斯和欧胜假设的进一步证据,他们通过开发FDI模型来预测美国的投资类型,税制改革应该对其进行支持为了使属地纳税的跨国公司对抗全球纳税的跨国公司。特别是,他们的模型显示,属地税收跨国公司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激励合并与收购(M&A)的外国直接投资,而全球税收跨国公司应该已经从这样的FDI投资新设备的情况下气馁。这些数据似乎表明,1986年美国税法改革后外商直接投资的大幅增加,是由于跨国公司从全球税收国家(主要是日本和英国)推进对外直接投资。因此,在很多方面,1986年的税制改革对FDI的影响到今天都是一个开放性问题。然而,尽管这个特定的问题如今已经有些过时了,但是给母公司提供信用的全球税收制度国的FDI应该相对而言对税率不那么敏感这个话题仍然是持续的热点。海恩斯表示(1996年)对它做出了最好的表达,根据现存文献检测了是否国家级税会影响美国内区域的FDI,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属地纳税对抗全球纳税的处理办法。以往的研究探讨国家税收对于国家FDI的分布的影响,结果并不明显(参见例如,考夫林,Terza和Arromdee,1991)。像联邦税,跨国公司根据他们在母国面临属地纳税还是全球纳税可能会对国家级税有不同的反应。海因斯(1996)的实证策略是调查FDI在美国各州的分布,并且研究比较“非信用体系”的状态下的外国投资者相对于“信用系统”下的外资投资者FDI的税收敏感度。他发现,随着税率高1%,非信用体系投资者FDI的减少比信用体系投资者FDI的减少多9%。综上所述,文献精细的指出了当考虑到税收对FDI的影响时,资料多的用不了。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遭遇了大量不同级别的税率和处理双重征税的政策,这能极大的改变税收对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经验方法和数据样本相差甚远,因此税(以及在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之类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FDI仍然是显著的问题。证据似乎更有力的说明了,一个跨国公司在客国申报纳税而形成的处理国外税的信用系统是相对无关紧要的。文献中还存在其他的弱点需要解决。首先,所有上述考察(最好)产业层面的数据模型的研究通常是属于公司层面的活动。这可以通过依靠理论来解释经验证据来制造问题。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使用平均税率为利率变量,这在变量设置上是一个完全的错误。平均或实际税率是否作为税务义务的的测度很少被讨论,但正如作为例证的斯文森(1994)研究所说,它对FDI会产生十分不同的影响。文献也只是最近才开始研究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例如,德赛,弗利和海因斯(2004)最近的工作论文提出的证据表明,间接营业税对FDI的影响与企业所得税对FDI的影响是一定范围内是相同的。与此类似,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影响直到最近仍然是未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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