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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质协〔2012〕号-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篇:荆质协〔2012〕号-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1:2012年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计划—1——2——3—附件2:2012年TQM培训教材、统考人员汇总表填表人:填表日期:—4—附件3:关于征订2012年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材的通知为配合全省开展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大力开展质量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荆州市的普及教育工作将统一采用中国质量协会编印的《全面质量管理》(第三版)的教材和统考复习指南。各会员单位及企业、部门将所辖地区的统考人数、征订教材和指南的数量,统计汇总后,于4月10日前将下列表格传真给市质协秘书处,以便统一订购,按时发放。上缴中国质协的订书款和报名费请于4月10日前前汇至如下帐户:户名:荆州市质量协会,开户行:沙市区荆联信用社,帐号:***(请注明TQM教材、统考报名费),通信地址:(434000)沙市区江津中路257号荆州市质量协会,联系人:崔洁,联系电话:0716-4319857、4319758(传真)。荆州市质协教材订购单(可复印)主题词:质量管理教育通知抄送:省质协、市质监局、市科协、团市委、市总工会。荆州市质量协会秘书处2012年3月12日印—5—第二篇: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荆劳社[2004]36号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荆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了有效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应严格按照文件精神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发生。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己招用劳务工完成劳务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对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和时间应当有明确、详细的约定。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得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对从事高空、高温和中夜班作业的劳动者,还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津补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建筑业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的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工程合同价格和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五、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1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专款专用,中途不得转移或挪作它用。建设单位(业主)应将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2-5%划入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保障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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