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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读书笔记

第一篇: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读书笔记《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读书笔记本书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内容涉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各种疑难问题,例举了一些比较经典的著作权纠纷案例。本书分为著作权编和专利权编两大板块,我本次阅读的重点是著作权编的内容,有以下几点感想:1、本书收录的第二篇文章叫做“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篇文章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五个基本特征来论证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针对学界争议主要的五种观点进一步论证并得出结论,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一种新型的、具有部分“物权”属性的“特殊作品”。我们中心将来要开展虚拟财产方面的业务的话,建议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个认识,才能令将来的业务开展得更加规范。2、第三篇文章“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保护”中提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免责条款,就是通常所说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网络服务者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内容或断开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中第69条第一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中心的网站作为一个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交易平台将来对作品完全不承担审查义务?怎样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我认为是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第二篇:专利权案例专利权案例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案情】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理过程及结果】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评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案情】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处理过程及结果】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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