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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2012 第一篇:董事会报告2012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全体同仁谨此提呈本公司及子公司(本集团)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业务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着力于开展保险、银行及投资三项核心业务。年内,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性质并无重大变动。主要客户回顾年内,来自本集团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年内营业收入的比例少于1%。本公司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或任何股东(就董事所知,其拥有本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均不在本集团前五大客户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财务信息摘要本集团过去3年的业绩及资产负债的摘要信息已载列于“财务摘要”部分。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现金流和偿付能力情况,根据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2012年6月27日,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总股本7,916,142,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公司2011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979,035,523元。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13日,红利发放日为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23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总股本7,916,142,092股为基数,派发公司2012年中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187,421,313.80元。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5日,H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0月3日,红利发放日为2012年10月2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12年6月28日和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本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公告及2012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告分别刊登于上交所、联交所网站,以及2012年7月10日和9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述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本集团2012年业绩载于“财务报表”部分。集团2012年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00.50亿元,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73.55亿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在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额时,应当按照母公司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同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过上述利润分配,并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68.19亿元。公司在2012年中期已分配股息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187,421,313.80元。公司建议,以总股本7,916,142,092股为基数,派发公司2012年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374,842,627.6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13年度。以上预案尚须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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