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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篇: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已被阅读332次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效,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本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第二章学分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使用“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管理系统”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同的管理权限。第六条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要设立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岗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由学校统一到管理学分档案的培训院校报名注册。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培训院校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培训院校注册时应依据教师所在行政区划、学校等情况统一编排教师培训代码,该代码即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和学分档案的编码。第八条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报名后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档案包括《教师基本信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其副本《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教师个人保存)、考核考试原始材料材料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规划内的教师培训工作,在考核考试结束一周内,由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将学分登记汇总后统一录入“管理系统”。第三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十条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十二五”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全市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合格,每1学时核定为1学分。第十一条在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学分管理工作由同级教师进修院校负责。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继续教育考核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市)区考核考试的验收,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的考核考试工作和学分档案的管理。各高中、局直学校和研训教师的考核考试与学分档案管理由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学校按《葫芦岛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学时、学分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第四章学分的审验与使用第十四条“十二五”期间,我市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制度。每年9—10月由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统一审验。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聘任,应按规定填写《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复核,县(市)区教育局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审定。各高中、局直学校由教师进修学院统一复核、审定。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教师进修院校研训教师和计算机教师的学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信息变动工作流程附件2: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上报工作流程附件3: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办理工作流程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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