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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第一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人:xxxxxx大药房陈述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我药店收悉贵局(咸阳)市罚先告【2011】003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对我药店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我药店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二、关于“处以罚款”,我药店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由贵局责令改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理由:我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问题已由贵局责令改正,没有构成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药店的相关问题,我药店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药店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此致敬礼陈述申辩人:xxxxx大药房2011年10月31日第二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贵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13】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1.本人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贵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理解是已经获得房屋的,其处罚仅为退回原购房款,而罚款也是参照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的三倍来计算,本人还没见过房子谈不上占用,所以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三款是领取货币补贴的,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作出“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所述:就贵局核查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规都是不成立的,目前居住的“南山华泰小区”情况比较特殊、尚存争议,而本人及配偶申购安居房的初衷仅是想在深圳有个自己的房子、安定的小家庭,从未有弄虚作假骗购政府安居房的想法。所以恳请贵局明查事实,尤其要考虑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与特殊情况,撤销“深建罚告知【2013】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所有处罚决定。致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辩人:年月日第三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XX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或从轻处罚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我公司于2015年X月X日收悉贵局(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告知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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