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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编辑精选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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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男,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被申请人:xxx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的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以申请人xxx与xxx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40条第3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在x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申请人先怀孕,后申请办理《生育证》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时,申请人违反了是程序性规定,但其具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条件。若此时,申请人已生育,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条例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但此时,申请人还未生育,既不能对申请人进行罚款。2、申请人xxx与xxx是合法婚姻关系,在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下,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申请人xxx与xxx已于2011年05月05日合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不是所谓的“假结婚”。2011年7月19日,xxx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认定申请人没有做亲子鉴定是拒不配合,拒绝做技术鉴定,违反该条规定。这一点,申请人认为是不成立的。是否是亲生子女,并不妨碍申请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成立,不是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前提,也不是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必要条件,对于与申请事项无关的事实,当事人有权决定不做。被申请人不能依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所以该行政处罚调查核实的中提出申请人的妊娠行为已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的规定是不成立的。申请人符合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法定条件,只是在程序上有不规范,先怀孕,先后申请办理《生育证》。但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补办《生育证》,申请人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生育的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x申请人:xxxxxx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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