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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关琳江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7号电话:***86669693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在2005年8月9日在江汉路出具的编号为01116264767和编号为01116208327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1、01116264767号处罚决定处罚200元扣1分,处罚理由为“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事实上申请人购买了合法的保险。现阶段车辆保险均无保险标志。2、01116208327号处罚决定处罚100元扣2分,处罚理由为“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申请人将机动车辆停在路边)由于申请人在现场并表示立即开走车辆。因此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处罚不合理。3、在此次事件中,编号004753、005084两位警官始终未向申请人敬礼,并且在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出示官证或工作证或值勤证明时始终不出示。因此申请人认为两位警官违反“交通警察值勤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本着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其产生的执法结果便不合法的精神,以及以上处罚与有关法规不符。申请人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的01116264767号和01116208327号处罚决定。并希望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内部批评,籍次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此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人:关琳江2005年8月11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91

灵慧****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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