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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帝煌休闲会所住所:神木县东兴街北段法定代表人:訾守业被申请人:神木县公安局因不服公(继)停字【2010】第4号处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依法变更神木县公安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营业三个月为一个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是2009年12月14日依法登记设立的以经营KTV为业务的休闲会所,各项手续齐全,一直以来都合法经营。2010年6月4日凌晨4点,完全是因为社会闲散人员的寻衅滋事,我所保安与滋事者发生了打架事件,结果网管员惊慌失措,未经负责人的同意将监控录像删除。为此,神木县公安局作出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营业三个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过于严厉,依法应予变更。申请人高息贷款投入1000多万元巨资设立该会所,各项手续齐全,持照守法经营。仅仅因为删除了监控录像就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停止营业3个月过于严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之规定,删改监控录像资料,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被申请人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处罚最高限额,实在不合理。如前所述,申请人各项手续齐全,无过往违法违纪史,删除监控录像资料违法行为虽实实存在,但是情节并不严重,并且现在被删除资料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恢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申请人高息贷款投入巨大,招聘雇佣的人员繁多,这样就给申请人在停止营业的三个月期间构成非常繁重的经济负担,以致申请人经济面临崩溃的局面,所以仅仅以此即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实属处罚过当。据此,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提起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营业三个月为停止营业一个月,以达到执法目的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此致榆林市公安局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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