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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一、在泽州县安监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批准。七、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必须首先出示有效地监督执法证件。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十、在监督检查中,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隐患和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安全执法人员签名保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执法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大队报告。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检查,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到位的原则。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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