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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工作亮点

第一篇:行政指导工作亮点“四醒”促指导今年,某某市工商开展了以“三个提醒一个警醒”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工作,实现了监管执法由事后规范向事前督促提醒、事前告诫转变。一是对执照期限届满的提醒。即在经营者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执照有效期到期之前,提醒其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避免出现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对许可到期的提醒。即利用综合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结合日常巡查所掌握的情况,相关许可证即将到期,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督促提醒,及时办理许可证延期及工商变更,杜绝经营户出现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三是对按时验照的提醒。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截止日期之前,利用电话、媒体等对经营者进行提醒,避免出现逾期年检、验照行为。四是行政处罚前的警醒。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的行政指导。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指导在先、教育在先、规范在先”的原则,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通过发放“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指导规范,凡对服务管理对象遇到的一些困难尽可能给予指导帮助,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教育,对初犯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免于处罚。截至目前,我局共实施行政指导268次,其中责令改正64次,行政告诫204次。今年查办案件共106件,同比减少162件;查办无照经营案件48件,同比减少101件。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成效,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指导。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第八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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