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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最新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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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住址:被申请人:住所:联系电话:申请人因不服的处罚决定,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的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居住在,由于申请人居住房屋的窗户正好临街,且是在整幢大楼的二楼,不仅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于年月经该小区物管同意,进行了临街阳台搭建。于2010年11月18日对该搭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该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搭建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期限,申请人的搭建行为应当免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搭建行为从年月至2010年11月18日,长达六七年之久。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搭建行为应该免予处罚。二、被申请人法律适用不当,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才施行的,然而申请人的搭建行为年月就已经发生。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搭建行为不应当受到处罚。三、被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的救济途径。而在中并没有相关条款。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望贵政府依法撤销的处罚决定。此致申请人:2010年11月23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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