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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第一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总结报告。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青海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二篇: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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