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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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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自2012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市容园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迁移或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手续时,应当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同步审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地下管线线位与已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相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议予以确定。第十二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召开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当年的市政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后一个月内将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计划和涉及本单位已有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建设计划调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做出调整。第十四条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工期计划报送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协商地下管线施工设计、建设方案等情况。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施工工期。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保证地下管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手续,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手续。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做好交通分流、引导等工作。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地下管线施工涉及已有地下管线的,已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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