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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村民管理办法

第一篇:西宁市农村村民管理办法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与正式稿对比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正式稿解释了村民建房。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第三条正式稿要求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而讨论稿则是在第四条说明。第四条正式稿明细农村村民在住房建设过程中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讨论稿的第十条30日的时间限制被取消。分析:正式稿更加明确住房建设中各个政府部门的角色,让村民明确自己的住房建设的规划。第二章个人建房讨论稿中第十二条规定的面积标准是在正式稿中的相关规定中体现。正式稿中的建房限制也比讨论稿中多,也更考虑村民的特殊情况。例如:(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等等分析:政府考虑了村民的具体情况,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第三章集体建房讨论稿六条内容在正式稿中缩减为四条。正式稿明确提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讨论稿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并没有具体说明。讨论稿第二十六条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在正式稿中体现为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分析:正式稿提出了集体建房的相关规定,规范。第四章相关规定正式稿中第二十二条(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明确提出了个人建房的规定,清晰村民住房的产权界定。讨论稿中第二十八条申请建房的人数在正式稿中没有体现。分析:放宽申请人数的限制,严格建房的面积和农村的建房界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分析:明确政府和村民所应负的责任。严格按照《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行使自己的权力,违反规定者要负法律责任。第二篇: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市长:王予波2014年7月8日(公开刊登)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六条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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