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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专业知识[合集]

第一篇:计生专业知识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就是针对本省户籍人口和在本省居住的流动人口。)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规划与管理本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共例出19个部门的职责。其中有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民政、农业、卫生、教育、司法、科技、民宗、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我们现在正在实行的“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就是对上述各部门联动的更直观体现。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也就是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殖保健服务证也就是群众中所说的一孩准生证。为了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外地妇女嫁到我们本地,只要女方出具她们户籍地计生办的婚育证明,我们都是给他们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要证明小孩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需先到镇计生办提交申请,再到县计生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父母带着小孩和县计生局工作人员一起到铜仁地医做鉴定,骆象村老屋组村民李斌就是第二个男孩有残疾,去年到铜仁鉴定通过,办理了三孩准生证。)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通过政府主题规划,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在5年以内,合符生育2孩的可以生育2孩)。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农业户口办理2孩生育证在我们本镇可以办理,其他的2孩及以上生育证需要到县计生局办理。)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四十一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比如符合生育2孩的夫妇,两人生育一个孩子后,再收养一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就是他们的第二个孩子,该夫妇就不能再生育孩子。)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孕、查环、查病、随访服务工作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四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通常说的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第四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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