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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应会知识

第一篇:计生应会知识育龄群众应知应会知识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2、生育一孩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二孩的夫妻凭《再生一胎生育证》怀孕、生育。3、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应提倡长效避孕措施。4、私自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引产属于违法行为。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的范围有: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6、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计划外超生或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私自进行B超鉴定后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8、有效预防出生缺陷应做到婚前检查,优生检测。9、凡属超生的对象,除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外,还要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10、一孩生育证、再生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项手术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奖励扶助对象有关表格、资料等属于免费服务项目。村规民约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村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生育一个男孩的妇女在三个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生育第二个以上孩子的妇女在三个月内(剖腹产在六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要求参加环孕检。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金额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的,村委会不为其办理户口入户、不分责任田、不审批宅基地、不享受村级集体经济福利、不办理任何证明。五、离开户籍地一个月以上,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女方流出的必须按时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交镇计生办审验。六、小孩出生后未在二月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出生婴儿死亡应在两天内(48小时内)向村干部、党员、计划生育中心户长三人以上报告或提供医院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七、每年邀请上级计生服务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不少于1次的生殖保健服务(包括20%的男性);无偿为群众发放避孕药具,提供宣传教育、办证等服务。八、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优惠;爱心保险、中考优惠加分、发给每月不少于8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主动放弃二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男到女方落户,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对二女结扎户,实行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扎二女户年满45周岁生活困难的优先解决农村低保,并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帮助,此外还享受上级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九、实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十、本村规民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制定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进一步完善我镇利益导向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人文计生、和谐计生建设,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农村二女户)和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家庭。一、奖励1、对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每月发给8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双方均为农民的待小孩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国有股份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国有股份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国有股份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按各负担50%的比例共同解决。2、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第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女方年满45岁后启用),其经费由省财政补贴2000元,市财政补贴1000元,县、乡财政各承担1000元。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家庭、二女户家庭,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择优录取的奖励。5、鼓励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结婚落户。6、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级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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