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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生育宣传稿

第一篇:计生生育宣传稿利辛县王市镇开展计生宣传活动、促进婚育文明新风作者:沈亮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利辛县王市镇开展了计划生育奖扶宣传活动。为将计生的政策落到实处,我镇将关爱计划生育家庭等内容纳入王市镇重要日程当中,比如特困帮扶,贫困母亲,独生子女等方面予以计划生育家庭户优先支持等,建立起长效的奖励机制,成功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彻底改变了农民“多子多福、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封建习俗,育龄妇女的地位得到普遍提高,农民的生育观念实现良好的飞跃,使婚育文明之风在王市镇悄然形成。新年将至,针对我镇外出务工人员陆续返乡特点,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王市镇抓住时机向返乡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以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举措:一、加强计生宣传,提高对计划生育的认识。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带领下我镇人民凝心聚力,团结一致发展经济,大力宣传计生政策。二、完善规范管理,不断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新机制。夯实网络基础,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网络作用。镇乡两级都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集中的村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新建社区居委会都配备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和计生专干,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三、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流动人口生育行为。针对全镇13个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重点村,就工作制度、措施保障、责任追究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部门配合,进行两次规模较大的清查整顿活动。四、推进优质化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工作实际中,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帮助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办理证照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优先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三查”等节育技术服务,拉近了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得到了群众的拥护。为流动人口在办理有关证件等方面减化了办事程序,提供了方便。把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做到他们心坎上,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从服务入手,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王市镇计生办沈亮第二篇:生育政策宣传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的,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惠民政策一、晚婚晚育奖励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独生子女奖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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